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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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8號聲請人 楊雅惠 即債務人相對人 李義信 即債權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假處分淮用之,同法第53
3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從而,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