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654號103年度審附民字第655號原告林貝
孫寶梅 被告 劉嘉鎧
劉嘉浩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3年度審訴字第1902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趙伯雄法官王唯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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