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61號
調解筆錄原告 陳猷華 被告 邱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61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3990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下午4時41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元斐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莊文堅朗讀案由
原告陳猷華被告邱子文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陳猷華被告邱子文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被告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當庭給付原告現金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撤回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3990號公然侮辱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陳猷華被告邱子文調解委員莊文堅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劉元斐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