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88號原告 呂思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俊昇 、 林晉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劉士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