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9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真祥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2年度執聲字第1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銀色平版電腦(廠牌:LENOVO、型號:TB-8506X)壹臺,沒收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15條之1、第315條之2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5條之3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真祥因妨害秘密案件,雖經告訴人撤回告訴,並本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243號為公訴不受理確定,惟扣案之銀色平版電腦(廠牌:LENOVO、型號:TB-8506X)1臺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規定,檢察官就上開物品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15條之3、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程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國治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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