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9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雅如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雅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雅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編號1~2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10月3日│100年11月4日或5日│99年12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0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27號│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4│││││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308號│101年度簡字第507號│101年度簡字第1042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22日│101年3月26日│101年5月23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簡字第308號│101年度簡字第507號│101年度簡字第1042號││決├────┼───────────┼───────────┼───────────┤││確定日期│101年3月19日│101年4月23日│101年6月11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925號│101年度執字第2712號│101年度執字第3725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