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劉南巖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廖日晟股票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55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90002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9003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11004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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