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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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203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非訟代理人 劉逸宏

債務人凱鈞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慧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玖萬柒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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