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4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4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436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或第6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乙○○住嘉義縣義竹鄉平溪村6鄰槺榔港8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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