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41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41號

原告 王惠蘭

被告 林璟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0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50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本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判決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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