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2號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黃詩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5,988元,及其中本金81,237元,自民國114年3月8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詩庭於105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14年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5,988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2,663元整、消費款46,548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34,689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2,088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81,237元自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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