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20號

抗告人 張郁萱

相對人 張春秀

李文玲

李成春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提出「民事答辯狀」(本院收狀日期民國114年3月18日),核其內容,係對於本院114年2月25日所為駁回退還裁判費聲請之裁定聲明不服,應屬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王靜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