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號

聲請人 虞仲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余文林

華南銀行 七堵分行

(空白)

113年9月30日

25,000元

SD3110409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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