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50號原告 邱淑月 被告 林淵德
沈琪 盧祥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李美燕法官唐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