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軍上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軍上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政軒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顏玲玲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淵
法官高榮宏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慈盈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