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2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2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0277號債權人香港商萬事利機器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維順 債務人霖亞帷幕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壹仟叁佰貳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