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2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26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玉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七日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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