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2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0276號債權人東海冷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周麗鄉 債務人台灣有機會農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陸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應給付債權人依序自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日起、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日依序以伍仟捌佰捌拾元、伍仟捌佰捌拾元、壹仟玖佰陸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