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2號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美霞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8月22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7,900元【即該等供擔保之物於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908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中鑑價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773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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