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訴字第11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勤股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八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張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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