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0號聲請人即債 陳凌 怡務人代理人 何明諺 扶助律師相對人即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對人即債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相對人即債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相對人即債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對人即債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裁定於民國113年9月13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國泰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已分期繳納相當於保單解約金之案款以保留保單,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