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原告 謝如鳳 (地址詳卷)被告 陳為成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陳銘珠
法官黃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黃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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