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侵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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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侵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侵附民字第37號原告AV000-A111430(地址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
法官施君蓉
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書記官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