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易字第7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新喜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第4頁第九列至第7頁最末列所載內容均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第4頁第九列至第7頁最末列所載內容均為贅植,俱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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