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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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台嶧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台嶧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台嶧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確定,此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170號、107年度訴字第431號判決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符合上揭數罪併罰之規定。本院考量附表編號1至4所犯之罪,均是施用毒品,考量施用毒品具有特殊之心理及生理上成癮性,且尚未直接危害社會,又附表編號1與編號2至4所犯之罪已間隔相當時間,附表編號2至4所犯之罪已經本院定應執行刑,受有縮減之優惠等一切情狀,定受刑人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