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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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二一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周祖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呂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