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清文 上列聲請人與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本件出貨單所示出貨人乃豪印企業社,何以聲請人得主張對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194903元之債權?請提出主張之依據至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