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9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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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9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9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履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1834號),嗣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陳履端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元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陳履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8年8月29日上午4時許,前往 黃舜賢 居住之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2住處前,見黃舜賢住家大門未關,竟擅自進入屋內(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徒手竊取黃舜賢所有、放置於客廳鞋櫃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萬5300元及大門鑰匙1串,得手後旋逃離現場,並將所竊款項花用殆盡。嗣黃舜賢發現遭竊,立刻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及附近設置監視器,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黃舜賢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本案被告陳履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訊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案卷內之人證,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再本案卷內之物證、書證,本院斟酌並無證據證明係偵查機關以違背法定程序方法所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自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犯罪事實之認定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4頁、第3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舜賢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834號卷,下稱偵卷,第47至49頁),並有告訴人住家門口、沿路、便利商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在卷可佐(見偵卷第51至61頁),綜上,足徵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被告犯行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屢有竊盜前科(於本件並未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6至17頁),詎猶不知悔改,再犯本件竊盜案件,顯見被告自制力薄弱,所為實應非難;並考量被告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財物,恣意侵入他人住所竊取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造成告訴人財產損失及生活不便,使告訴人心理產生恐慌,所為實不足取,本不宜輕縱;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再兼衡被告自述未婚,父母親均過世,犯案期間並無工作,靠親友偶爾接濟,生活有一餐沒一餐之生活狀況、高職畢業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30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財物價值及迄未能賠償告訴人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肆、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均有明文。經查,被告竊得之現金1萬5300元,未據扣案,且經被告坦認已花用殆盡(見偵卷第41頁),自屬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次按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竊取之大門鑰匙1串,因未扣案而無法確認仍為被告持有中,且如經更換新鎖即可使原鑰匙失去功用,而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前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妮提起公訴,由檢察官林淑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育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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