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2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236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志昌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應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韋宏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6218號被告潘志昌男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
號4樓居臺北市○○區○○街○○○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志昌與 楊賢慧 為房東、房客關係,詎潘志昌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8年6月4日下午1時許,未經臺北市○○區○○街○巷○○號5樓503室房客楊賢慧之同意,以自備鑰匙擅自開啟上址楊賢慧承租房間房門,無故侵入楊賢慧承租之房間。嗣經楊賢慧查閱監視器畫面後報警查獲。
二、案經楊賢慧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潘志昌於警詢、│證明被告於上揭時、地,未│││偵查中之供述│經告訴人楊賢慧之同意,以││││自備鑰匙擅自開啟告訴人承││││租房間房門,進入告訴人承││││租房間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楊賢慧│證明全部犯罪事實。│││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3│租賃契約書1份│證明告訴人承租上址房間,││││租期自108年2月22日至109││││年2月21日之事實。│├──┼─────────┼────────────┤│4│錄影光碟1片、勘驗│證明被告於上揭時、地,趁│││筆錄1份│告訴人外出之際,侵入告訴││││人承租房間後,先在床鋪、││││桌面前端詳,始往浴室方向││││前進。隨後開啟浴室門,站││││在浴室門外往浴室內查看,││││約5秒關浴室門,再拉開浴││││室外告訴人衣櫃拉鍊,開啟││││衣櫃後伸手進衣櫃翻找,15││││秒後將衣櫃拉鍊拉起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檢察官劉韋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趙珮茹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