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榮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榮樹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榮樹(下稱受刑人)因商業會計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
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又受刑人於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公布修正,而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嗣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惟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尚與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有間,自無上開新舊法比較適用之餘地,先予敘明。
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
8項定有明文。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案受刑人江榮樹因商業會計法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暨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6至10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41號、第1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此有各該裁定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5、6至10之罪前已分別裁定或判決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刑加計之總和,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固業已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
6至10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王增瑜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巫佩珊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商業會計法││││(強制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4月28日│99年4月28日│99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0年3月間某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年度案號│10304、24194號│10304、24194號│387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98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60號│104年度簡字第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23日│102年4月18日│104年4月24日│├─┼──────┼──────────┼──────────┼───────────┤│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98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60號│104年度簡字第1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3月5日│102年4月18日│104年5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第5463號│第5464號│2357號││├──────────┴──────────┤│││編號1至2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9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1至3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6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1至5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6│├────────┼──────────┼──────────┼───────────┤│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判3次)│(判3次)│(判20次)│├────────┼──────────┼──────────┼───────────┤│犯罪日期│99年9、10月(1次)│100年3、4月(1次)│100年1月15日前(4次)│││99年11、12月(2次)│99年6、7月(1次)│100年3月15日前(2次)││││100年1、2月(1次)│100年5月15日前(2次)│││││100年7月15日前(4次)│││││100年9月15日前(3次)│││││100年11月15日前│││││101年1月15日前(2次)│││││99年9月15日前│││││99年7月15日前│├────────┼──────────┼──────────┼───────────┤│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9751號│第9751號│7034號、104年度偵緝字│││││第75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4號│104年度訴字第84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41、││實││││151號││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9日│104年6月9日│106年12月1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4號│104年度訴字第84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08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6日│104年7月6日│107年8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第10122號│第10122號│14332號(編號6至10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編號4至5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4│年度上訴字第141、151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1至5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7│8│9│├────────┼──────────┼──────────┼───────────┤│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判3次)││├────────┼──────────┼──────────┼───────────┤│犯罪日期│101年3月15日前│100年7月15日前│101年1月15日前││││100年9月15日前│││││100年3月15日前││├────────┼──────────┼──────────┼───────────┤│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7034號、104年度偵│第7034號、104年度偵│7034號、104年度偵緝字│││緝字第758號│緝字第758號│第75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41、│106年度上訴字第141、│106年度上訴字第141、15││實││151號│151號│1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19日│106年12月19日│106年12月19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085│107年度台上字第3085│107年度台上字第3085號││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24日│107年8月24日│107年8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332號(編號6至10│14332號(編號6至10經│14332號(編號6至10經臺│││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41│106年度上訴字第141、│年度上訴字第141、151號│││、151號判決定應執行│1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有期徒刑1年8月)│期徒刑1年8月)│年8月)│└────────┴──────────┴──────────┴───────────┘┌────────┬──────────┬──────────┬───────────┐│編號│10│││├────────┼──────────┼──────────┼───────────┤│罪名│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15日前│││├────────┼──────────┼──────────┼───────────┤│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034號、104年度偵│││││緝字第75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41、││││實││151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19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085││││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14332號(編號6至10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41、│││││1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