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1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194號原告 邱沛正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及同法第57條之規定,起訴狀應載列被告機關名義(即裁決書所記載之處分機關)、被告機關地址及其正確之代表人姓名、地址,並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
二、查原告本件行政訴訟,起訴狀所載被告機關名稱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核與原告起訴狀內檢附之「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110年8月6日雲監裁字第OOOOOOOOOOOO號裁決書所載之原處分機關不同。
是以,原告應具狀更正被告機關、地址及代表人(原告應改以「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為被告機關,而代表人即所長「 黃萬益 〈即現任所長〉」,被告機關及其代表人地址均為「嘉義縣○○市○○○路00號」)後,提出合於程序之起訴狀(含應補正部分)及繕本到院,以利訴訟程序進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