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2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2245號聲請人 楊博仁 關係人 楊季紜
楊高岩 楊啟忠 楊淑蘭 楊春美 楊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楊葉秋香 之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楊季紜(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楊葉秋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10年2月23日死亡)之遺囑執行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楊葉秋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民法第1211條定有明文。又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同法第1130、1131及1132條分別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楊葉秋香生前立有代筆遺囑,其遺囑內容係將其坐落於名下安南區六筆土地遺贈予聲請人楊博仁及楊啟忠二人,被繼承人楊葉秋香業於110年2月23日死亡,但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亦未委託他人指定之,因被繼承人之父輩、同輩兄弟之親屬會議成員已死亡,無法召開親屬會議選定遺囑執行人,為此聲請本院依民法第1211之規定,指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除戶謄本、代筆遺囑、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為證。經核聲請人以受遺贈人之利害關係人身分選任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爰指定楊季紜(業徵得同意)為被繼承人楊葉秋香之遺囑執行人。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田修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