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06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金龍 、 陳金彣 、 陳金瑯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金龍、陳金彣(原名 陳金文 )、陳金瑯(原名 陳金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金龍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38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