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葉武侯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伍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林世民法官包梅真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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