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家繼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原告 黃女容 被告 黃仁安 訴訟代理人 吳雪蓁 被告 黃仁隆 訴訟代理人 葉瑞慧
黃富琴 黃春月 黃琨凌 黃愛玉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其蓁 被告 黃春香 被告 黃媛 訴訟代理人 王毅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三頁第18行「遺產稅逾核課其間案件證明書」應更正為「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70面積(平方公尺)項目欄「2383.67」應更正為「2282.67」。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應增列編號108之資料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二、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當事人聲請更正,核無不合,爰更正如主文所示。至原告聲請增列 黃煥成 所遺遺產即新竹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審理時原告以109年8月21日民事變更聲明狀中附表二編號15將上開土地編列為「非屬遺產」,因原告誤寫致上開判決附表未列入上開土地,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家事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張堯振附表:
┌──┬──┬─────────────┬────┬────┐│編號│項目│標的坐落│面積(平│持分範圍│││││方公尺)││├──┼──┼─────────────┼────┼────┤│108│土地│新竹縣○○鎮○○○ 段暗潭小 │713│全部││││段103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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