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0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裁判案由:清償借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01號原告 童慶隆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 律師被告 陳合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書記官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