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7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潘秀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佳蓉 (原名 劉淑惠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捌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肆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