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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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67號原告 藍智偉 桃園縣龜山鄉○○村00鄰○○○村0號訴訟代理人 梁燕妮 律師被告 陳建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由由案件(101年度訴字第14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1年度訴字14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死亡,上開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在案,原告具狀表示刑事案件若法院判決不受理,聲請本院逕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有刑事聲請狀1份在卷可憑,依首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段奇琬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宛儒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