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037號聲請人穩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忠虎 相對人 蔡潘雪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穩拿工程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2年即已解散,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應以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而聲請人並未提出聲請人現正確法定代理人資料,自有命補正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