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58號原告 林保汎 即被繼承人 林朝揚 之遺囑執行人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
郭曉丰 律師 賴佩霞 律師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瓊華 訴訟代理人 黃楷銘
參加人 林炳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