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51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玉茹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51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玉茹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