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14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吉仁 即太東企業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桂宏 即建辰水電工程行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上開條款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如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710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