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2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221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黃家霖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家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家霖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
2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參見102年度聲羈字第219號偵查卷第17頁),已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