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707號聲請人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包振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蘇宥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上所稱營業所及其地址為何?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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