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自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000年度自字第10號自訴人 邱崑龍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 郭文恭 、 戴文信 、 林俊吉 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 高振利 詐欺等案件」應更正為「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郭文恭、戴文信、林俊吉偽造文書等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記載案由「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高振利詐欺等案件」,核屬誤載。依前揭說明,本件爰更正如主文之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吳俊螢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