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等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2年度重訴緝字第16號判處無罪,上訴本院88年度重上更㈣字第98號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六年,並經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910號駁回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月1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1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453號函,臺灣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吳啟民法官蔡國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