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951號原告上和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易璋 被告 孫睿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易字第5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呂宜臻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