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5號聲請人 黃柏誠 上列聲請人黃柏誠因與相對人 邱國維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黃柏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是否業經提示及提示日期為何年月日?
二、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就抵押權權人為黃柏誠部分之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