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 陳麗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存瓏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9萬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請確認系爭土地有無項權利設定?及提出現況彩色照片。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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