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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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4號原告 潘竫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進行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異動索引,以上資料均不可遮掩。
二、提出被繼承人 陳秋泉陳石龍 之除戶謄本、其繼承系統表,暨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依上開資料補整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提出占用之房屋現況彩色照片。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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